七、 对原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临时工,被招为企业职工后,企业和个人应按其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数额按照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18%的比例计算(其中,个人缴纳为2%)。凡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均不计算缴费年限。 八、 今后,凡是企业与新招收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均从合同生效并领取工资之月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否则,劳动工作的时间,不作为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计发退休养老待遇。凡从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原则上都应按照本人连续工龄补缴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否则,原连续工龄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 九、 原已参加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后因个人原因,经企业同意正式办理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或辞职期间,继续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否则,间断投保的时间,不得计算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 十、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留足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其数额应控制在一个月的统筹养老保险费用总和内以,超过部分应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增值渠道转存。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必须存入国家专业银行所属机构,存款到期,必须及时(最多不得延长三天)办理转存手续。 十一、 劳动合同制职工跨市、县流动,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出的基金必须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个人卡片》所填金额一致,并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转移基金不计算利息,也不扣除管理费。 基金转移只能通过银行转帐,不得使用现金。固定职工在省内流动,只转移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与之相符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个人卡片》,不转移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 各项基金及管理费的预、决算制度,仍按省统一规定的审批程序及上报时间执行,对上级下达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完不成预算计划的,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逐级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经省审核同意后适当调整,但在未调整前,必须按原下达预算执行。 十三、 对过去已经确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必须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十四、 各地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处理原则的前提下,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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