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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4-12
【法律文号】:鄂劳险[1994]111号 【执行日期】:1994-4-12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险[1994]111号
【字体: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 对企业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合并定率,统一征集办法。各地在实施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定率时,必须瞻前顾后,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不得任意降低当年的基金结余率和积累率。目前退休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县,实行合并定率与统一筹集办法时,当年的基金收入,除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额和积累额不得低于劳动部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4%(其中,结余额为1%,积累额为3%)。具体实施方案可报当地政府审定。
  二、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固定职工,其参加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参加统筹后至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止,凡是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可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凡单位和个人同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方可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
  三、对长期不能发放在职职工工资或只发给在职职工少量生活费的停产整顿企业,经过有关部门严格评估,确实没有缴纳保险基金能力的,可按省政府1990年颁布的14号令中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在缓缴基金期限内,在职职工不计算缴费年限,待缓缴期满足额补缴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各地可本着社会保障原则,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支付办法,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但不得停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对无故托欠基金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除按政府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可会同银行、审计、法律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收缴企业拖欠的基金。凡调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用又未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缓缴手续的,劳动部门可以采取收缴与拔付适当挂钩的作法,递减拔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并通过适当方式监督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五、 国有企业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政府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否则不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六、 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办理过招工手续的集体正式职工,一律不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并对从招工之月起至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止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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