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属各县(市)、霍尔果斯口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79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辛劳字〔1999〕80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我们制定了《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80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指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颁发《定点资格证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署服务协议的,为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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