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适合自治州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10月在州直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分级筹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负担,城镇居民自愿参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实行州直统筹、属地办理;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标准、管理、服务相衔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的原则设定。 二、参保范围、参保程序、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男满60岁以上、女满55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自愿参保的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参保程序 1.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的各类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由家庭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站)申请参保。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还须同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或教育部门学籍证明。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定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3.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一个自然年度的参保费用,缴纳费用应于上一年度末一次性缴纳完毕,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延长2个月,未按期缴费或延期后仍未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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