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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新劳社字[2007]99号 【颁布日期】:2007-8-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新劳社字[2007]99号
【字体:  
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1号)规定,经自治区党委第31次常委、主席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区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国有农牧企业退休人员,下同)。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的办法和标准
    依据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将建立养老金的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6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特调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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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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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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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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