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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4-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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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州直属各县(市)、霍尔果斯口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特别是未就业毕业生较多的重点县(市),更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服务,统筹安排。要认真分析本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1、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 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在6月底前,集中开展对2006年底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摸底调查活动,彻底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就业愿望,并建立专门台帐。 2、重点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 对有就业愿望,在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历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重点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发放《求职登记证》。 3、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重点就业服务 各县(市)、口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为登记失业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并积极收集和发布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4、以困难家庭毕业生为重点,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口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帐,详细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愿望、学历、技能、特长等情况,确定专人联系,并依托基层平台跟踪了解情况。对离校后返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要提供“一对一”重点帮扶就业,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训基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毕业生要逐户逐人地上门帮扶,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2007年底,力争使有就业愿望、返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半数以上实现就业,伊宁市基本实现就业。 5、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组织他们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高新技术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知识起点高、具有良好就业前景的高新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对进行求职登记,持《求职登记证》的未就业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要帮助落实个体经营收费减免政策;对领取《求职登记证》的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县(市)、口岸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面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政策,对持《求职登记制》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成功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精心组织实施今年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务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效。组织开展好5月下旬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以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在劳动保障网和劳动力市场网上发布,组织民营企业进高校,举办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组织开展好9月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以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服务对象,并确定一批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收集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制定专门针对毕业生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帮扶等方面的针对性服务方案,通过召开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会,方便广大毕业生求职就业;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好每季度的“高校毕业生网络联合招聘周”活动。 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按照自治区要求,从今年起,各县(市)、口岸应按季上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情况(统计表附后)。 联 系 人:孙新霞 联系电话:0999-8043248 传 真:0999-8022686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495万人,已成为我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深入分析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并细化相关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职业资格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巩固和提高初次就业率做出贡献。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积极举办适合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并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推动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发展适合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好每季度的“高校毕业生网络联合招聘周”活动。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合作,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积极推开“双证书”试点。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保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对登记失业毕业生开展重点服务   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以登记失业、求职困难的毕业生为重点,开展“一对一”的服务。一要摸清人员底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跟踪了解情况。二要强化就业服务。对每个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岗位需求信息。三要落实扶持政策。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四要开展重点帮扶。对失业时间较长或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帮助其尽快就业。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毕业生逐户逐人地上门帮扶,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争使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到年底能够有半数以上实现就业,一年内绝大部分实现就业。   四、认真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今年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务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效。其中,5月下旬的“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的服务对象;9月份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要以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集中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维权。通过专项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全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各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严厉打击虚假招聘、侵害求职毕业生权益的非法行为。从严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的保卫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六、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分析和失业统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的引导作用,强化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积极向教育、人事部门及高校提供市场分析信息,引导毕业生求职择业,并为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教育改革和调整课程设置提供依据。   要做好登记失业毕业生统计分析工作,使政府对急需帮助的毕业生做到心中有数,帮扶更有针对性。将登记失业毕业生纳入每季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同时填报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表,并进行专项统计分析。   七、加强对毕业生积压较多的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   吉林、江西、湖北、河南、四川、新疆、青海等省份,作为我部已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联系地区,要配合有关部门,在摸清毕业生底数的基础上,对省(自治区)内未就业毕业生较多的重点地市州和高校较集中的重点城市,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当地就业岗位有限的,帮助其联系跨地区招聘,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帮助毕业生实现异地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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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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