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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减免税费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1年内免征工商及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资金不足申请贷款的可享受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最长期限为两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当地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50%贴息。 3、全面落实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政策,实行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介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成功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中介组织)和人才市场,要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1)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含3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50元给予补贴;(3)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含2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A类410元,B类340元,C类250元,D类210元,E类200元。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4、大中专学生参加非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职业的考核鉴定,其在校所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内容相符合的,其在校理论考试合格的成绩可视同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只需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5、进行求职登记,持《求职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电子商务、物流、项目管理、心理咨询、理财规划、广告设计、企业信息管理、企业培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以及网络编辑、公关、劳动保障协理员等职业培训,并参加全国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每人800元培训补助,补贴经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6、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就业岗位需要对未就业民考民大中专毕业生进行汉语言集中强化培训。未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民考民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参加适应岗位需求的强化汉语言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汉语言培训补助。 7、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8、有就业愿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仍未就业的,以及历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求职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建立专门台帐,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采取“一帮一”重点帮扶,或优先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9、大中专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之月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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