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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4-28
【法律文号】:伊州劳社字[2007]66号 【执行日期】: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伊州劳社字[2007]66号
【字体:  
"零就业家庭"长效机制
州直属各县(市)、霍尔果斯口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和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新劳社就字〔2007〕11号),现就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承诺制   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工作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有就业需求、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实行就业承诺制,即承诺30日内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通过各项就业援助,帮助实现稳定的就业,及时消除本地“零就业家庭”。各地要把承诺制度和办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完善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制度。对“零就业家庭”的认定,要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就业援助和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其家庭一名成员可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要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9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管理,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完善援助措施,落实就业政策      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在上岗前应免予考试。 要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措施,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帮助落实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等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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