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制定本办法。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一)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滞留中心的未就业的下岗职工。 (二)享受了“快进快出”政策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就业和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就业的,以及已领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按国家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企业中,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能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2002年9月)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三)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且已有了稳定收入的人员。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本人持证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程序。 1、企业负责对原企业有求职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 2、对申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本企业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登记表》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企业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由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二)街道、社区发放程序。 1、街道、社区对已破产的原国有企业有求职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2、对申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街道、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持《登记表》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由街道、社区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手续齐备的两天内办完发证手续。 七、已领取了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一直未就业的可在准备就业时申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但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应当上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已领取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得申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九、州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十、本办法由伊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