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九部委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102号)和昌吉州《转发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7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建设领域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建立和完善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农民工“平安计划”,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州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扎实实推进建设领域“一册三账一证一牌”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巩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果的基础上,2008年各县(市)要将在我州建设领域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008年度在我州建设领域各用工单位建立“一册三账一证一牌”的劳动用工制度得以落实。 (一) 建立考勤记工册制度 各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昌吉回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附件1)由农民工本人持有,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上主要记载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资料、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记工员和班组长确认等内容。 (二) 建立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制度。 1.各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州、县(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工程完结时各用工单位必须一次性将务工人员剩余工资款予以100%支付。各用人单位按月如实编制《昌吉回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附件2),加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或盖章的确认、审核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监管部门审查,并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工资发放台账在工资发放后一周内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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