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参保单位: 为了确保医疗改革的平稳运行,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规范慢性病就医购药行为,根据州政府秘书长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加强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06年1月1日起,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一律使用《十种慢性病专用处方本》,(含2006年1月1日前未使用完的)每年每人只限一本,年初领取,年末凭《十种慢性病专用处方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十种慢性病患者应先使用完《个人帐户》金额后,再使用《十种慢性病专用处方本》。 3、十种慢性病就医购药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中途不得更改。用药范围不能超出十种慢性病患者本人所患病种的用药,用药量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天。 4、十种慢性病每两年鉴定一次,从鉴定之日起计算。
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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