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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昌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昌 吉 州 民 政 局 昌 吉 州 审 计 局 【颁布日期】:2008-1-21
【法律文号】:昌州劳社发〔2008〕11号 【执行日期】:2008-01-21
昌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昌 吉 州 民 政 局 昌 吉 州 审 计 局
昌州劳社发〔2008〕11号
【字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审计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
     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审计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昌州机编办[2006]96号文件规定,做好县市农保机构编制、人员的落实工作。
     二、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县市农保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并认真抓好审计后的整改。在2008年3月底以前,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整体移交完毕,并理顺农保管理体制,为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三、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72号)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根据州人民政府的的指示精神,2008年我州要全面启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各县市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做好农村养老保险整体移交工作。我们将在2008年二季度初对各县市管理运营的农保基金进行督查,并对机构编制人员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昌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昌 吉 州 民 政 局

昌 吉 州 审 计 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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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我区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农村信用社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尽快做好我区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移交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区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审计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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