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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昌 吉 回 族 自 治 州 财 政 局 【颁布日期】:2007-1-13
【法律文号】:昌州劳社发〔2007〕3号 【执行日期】:2007-01-13
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昌 吉 回 族 自 治 州 财 政 局
昌州劳社发〔2007〕3号
【字体:  
关于调整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各项
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目前,随着全国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改善,同时也促进了参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提高。为充分体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自治州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经研究,从2007年开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为准。今后,凡遇国家政策性调资,次年缴费基数按照调资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具体申报事宜请与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2355595)。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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