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 督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全监察行为, 提高安全监察人员队伍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 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 如遇问题,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 察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 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 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 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 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 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 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 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条件、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 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 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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