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财政困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六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实物配租户数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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