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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8-8-11
【法律文号】:国人口发〔2008〕60号 【执行日期】:2008-8-11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人口发〔2008〕60号
【字体: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做好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顺利、健康实施,结合试点地区反映的问题,现就完善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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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决定废止《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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