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已经1994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具体工作。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监察方面的职责: (一) 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 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 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申诉、举报案件; (四)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监察案件; (五) 审查劳动监察人员资格,组织劳动监察人员业务培训; (六) 指导、协调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并视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劳动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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