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我省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继续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第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要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工作。要加强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五条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依法投资(合资、参股)、联营、出租、抵押、转让、拍卖。 第六条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要健全承包指标体系,实行内部承包与公开招标相结合,推行全员风险承包,资产抵押承包。扩大股份制,税利分流等经营形式的试点。 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统一所得税率,实行税后还贷,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税后利润可全部留给企业。 企业根据市场和经营需要选择的资产经营形式,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突破行业界限,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销售专营、专卖和国家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 省计划部门每年对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凡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必须向企业提供相应的主要生产条件,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否则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主要生产条件具备后,企业未完成指令性计划,相应扣减下年度的能源、物资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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