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3-2-22
【法律文号】:鄂价费字[1993]42号 【执行日期】:1993-2-22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厅
鄂价费字[1993]42号
【字体:  
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第229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动就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是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社会劳动力和劳动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央、省属在汉的委、办、厅、局、总公司、院校劳动就业专门机构或劳资管理部门(以下称单位)均可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委托,凭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
  二、 委托的收费项目系指鄂价费字(92)第229号文件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劳动就业项目中的“招工报名考试费”、“使用临时工管理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就业前培训费”。其中就业前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鄂价费字[1993]37号文件执行。
  三、 凡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使用及收支情况季报表》(一式二份),经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到省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等有关手续。
  四、 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各单位凭新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过去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五、 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劳动、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收入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 各单位所收费用除按季上交10%给省劳动就业管理局作为管理费以外,其余可用于:(1)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2)开展社会劳动力管理和劳动就业工作必需的业务费;(3)评选表彰劳动就业先进单位、先进劳服企业、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经费;(4)基层就业服务人员、劳服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经费;(5)组织行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补助费;(6)支持待业人员自谋职业扶助费。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省“充分就业社区”的决定
·关于同意湖北创辉经营管理培训中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原“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换牌中国武汉人力资源市场”的批复
·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同意湖北杭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展职业介绍的批复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推动力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