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第229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动就业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是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社会劳动力和劳动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央、省属在汉的委、办、厅、局、总公司、院校劳动就业专门机构或劳资管理部门(以下称单位)均可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委托,凭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 二、 委托的收费项目系指鄂价费字(92)第229号文件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劳动就业项目中的“招工报名考试费”、“使用临时工管理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就业前培训费”。其中就业前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鄂价费字[1993]37号文件执行。 三、 凡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使用及收支情况季报表》(一式二份),经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到省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等有关手续。 四、 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各单位凭新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过去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五、 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劳动、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收入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 各单位所收费用除按季上交10%给省劳动就业管理局作为管理费以外,其余可用于:(1)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2)开展社会劳动力管理和劳动就业工作必需的业务费;(3)评选表彰劳动就业先进单位、先进劳服企业、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经费;(4)基层就业服务人员、劳服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经费;(5)组织行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补助费;(6)支持待业人员自谋职业扶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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