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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3-12-21
【法律文号】:鄂劳险[1993]050号 【执行日期】:1993-1-1
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鄂劳险[1993]050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的规定

  为保证职工因工(公)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后获得合理、稳定的待遇,根据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程度鉴定标准》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为一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可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 因工(公)致残被评为一至四级的职工,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办理退休,并按月支付如下待遇:
  一级: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90%发给,护理费按本地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发给,伤残补贴费按18元发给。
  二级:退休费按要本人基本工资90%发给,护理费按本地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发给,伤残补助费按16元发给。
  三级: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90%发给,护理费按本地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发给,伤残补助费按14元发给。
  四级: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80%发给,伤残补助费按12元发给。
  二、因工(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评为七至十级的职工,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发给伤残补助费,其标准是:
  五级:按11元发给。
  六级:按10元发给。
  七级:按9元发给。
  八级:按8元发给。
  九级:按7元发给。
  十级:按6元发给。
  三、经费来源。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地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地方,由企业按月支付,列营业外支出。
  四、已开展工伤评残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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