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必须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由鉴定委员会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为完全或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等级,准予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 二、护理费标准,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分别按照50%或40%、30%的比例计发,其具体数额可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加每年视情况调整一次。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严格掌握护理条件,加强对护理职工的管理,定期对被护理职工的康复状况进行复查,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变化情况,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 四、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该文件请在网上查找,发文时间:199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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