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载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载”的关键是“缴费金额”(包括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和“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是核算“缴费工资”的依据。“缴费工资”,是职工退休后,核定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根据劳动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劳险字[1992]11号)的具体内容,为便于操作和减轻企业负担,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填写办法和填写口径作如下规定: 1. 企业每年填写一次,记录到合计栏。个体劳动者每缴费一次,填写一次,年末合计。 2. 填写口径: ①“企业缴纳金额”:指由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当年企业缴费比例×当年企业缴费系数“A”)。 A=(本企业当年实际缴费金额)÷(本企业当年核定缴费金额)。 ②“基数”:指按企业和个人“缴费金额”核算出的“缴费工资”。 ③“比例”:取消“个人缴费”比例的含义。现指当年各地养老保险核定方案所规定的“企业”与“个人”提取比例之和。按“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两项之和提取的,按“两项”之和比例加个人提取比例。个人提取比例按“标准工资”确定的,应折算为“工资总额”时的相应比例(如合同制工人的个人缴费比例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各地统筹方案规定的比例填写。 ④“个人缴费金额”:指个人实际缴钠的养老保险费金额。 ⑤“缴费工程”(基数)的计算公式(以年为单位); G=J÷B 式中:G为缴费工资 J为缴费金额(当年职工由企业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B为提取比例(企业和个人提取比例之和)。 3.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计算职工当年实缴“企业缴纳金额”,使用企业缴费系数A的问题。 为了确保当年情况当年记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养老保险费到帐为准,计算出企业缴费系数“A”并通知企业。凡下年度元月一日后到帐的养老保险费,不管对方开户行何时受理,均应作为下年度该企业补缴,以免重复计算。 ②“缴费工资”超过本省社会平均数的问题 为尽量避免把社会分配不公带入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本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二倍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基数。(如上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2000元,某职工实际工资总额4500元,核定时只能按4000元计提,在企业足额缴费情况下,该职工缴费工资为4000元,不能记4500元),对超过部分可另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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