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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2-12-10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2]329号 【执行日期】:1992-12-1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2]329号
【字体:  
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③尚未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手册》中“缴费工资”计算问题未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其“缴费工资”公式中“个人缴纳金额”和“个人提取比例”均为“零”,应直接用企业为职工个人的缴费金额除以提取比例求得“缴费工资”。
  ④因改制而补收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工资”的计算问题
  应先把改制补收的养老保险费除以补缴年限,再除以0.18(即18%,其中企业提取比例16%,个人2%)得出补交期内的年平均“缴费工资”,记入《个人卡》。
  ⑤因补收企业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工资”的记载问题。
  以会计年度(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作为“缴费工资”的核算年度。每年核定后即为定数,不得变更,对当年因补收使缴费工资增加的不受第二种情况的限制。
  ⑥一九九一年底以前缴费记载问题
  一九九一年底以前,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工资,在《个人卡》中记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范围,经核定的有效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时间(年)。
  二是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时间”(年),计算办法为86年至90年“五年平均工资”乘“职工所在企业相应用工形式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系数’Q”。
  Q=“企业九一年前实缴养老保险费总额”除以“九一年前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企业的“固定职工统筹金”和“合同制养老金”缴费系数应分别计算)。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载”方法:
  每缴费一次记一笔,年末合计数。
  三、《企业卡》的填写
  《企业卡》主要用于科学管理,与《手册》和《个人卡》有直接的联系。《企业卡》记载的数据来源于年核定方案和台帐,本企业所有职工《个人卡》的“工资总额”之和与“缴费标准”(企业与个人)之和应与本卡相符。
  (一) 企业编号
  1. 企业编号的表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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