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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2-12-10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2]329号 【执行日期】:1992-12-1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2]329号
【字体:  
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正式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手册》的适用范围和管理
  (一)《手册》适用于劳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全部职工。
  (二)《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定并保管。个体劳动者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填写、个人保管。
  (三)职工个人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手册》填写的各项内容,每年核查一次。职工个人在核查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个体劳动者须办同样手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核查无误后盖核查专用章和核查经办人印章。
  (四)为便于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湖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卡片》和《湖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卡片》(式样附后)与《手册》配套使用。《个人卡》和《企业卡》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填写,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个人卡》中数据应与《手册》一致;《企业卡》中数据应与台帐一致。
  (五)《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的手续(补领手续由各地自行确定)。补领《手册》中所填数据应以《个人卡》记载为准。
  二、《手册》和《个人卡》的填写
  (一)个人资料
  1. 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使用异体字和非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2. 出生年月:必须与《身份证》中有关号码相同,《身份证》中第七~十位码(从左至右)为出生年月代码,其中七、八位为出生年代码(如:1970年为“70”)、九、十位为出生月代码(如:五月为“05”)。
  3. 性别:必须与《身份证》号码第十五位数对应。男为奇数,女为偶数。
  4. 参加工作时间:指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资的起始时间,无连续工龄的按初次缴费时间填写。
  5. 工作单位:指核发《手册》时职工所在工作的单位。
  6. 工作单位变更: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变更,应填写“单位名称”、“起始时间”。
  (二)印鉴、社会保障号码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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