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农垦总公司 【颁布日期】:1992-12-10
【法律文号】:鄂垦劳[1992]288号 【执行日期】:1993-1-1
湖北省农垦总公司
鄂垦劳[1992]288号
【字体:  
湖北省国营农垦企业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

  为推动农垦事业的发展,保障农场退休职工生活,缓解农场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以及《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1. 统筹的范围。凡国营农垦企业,均应参加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省属五三农场、人民大院农场、大同湖农场、大沙湖农场、总口农场、运粮湖农场、西大垸农场、三湖农场、六合垸农场、菱角湖农场、中洲垸农场、军垦农场、龙感湖农场、金水家场、省物资供销公司、省农垦建筑公司、省农垦农工商公司、省农垦贸易中心等单位先行起步,并由省农垦总公司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地(市)属农垦企业,先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全省农垦系统统筹或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2. 统筹对象。暂定为国营农垦企业内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3. 农场管辖内的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临时工的退休费用视条件逐步纳入农垦系统统筹。
  第二条 统筹经费提取比例
  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的提取,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并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共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