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农垦事业的发展,保障农场退休职工生活,缓解农场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以及《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1. 统筹的范围。凡国营农垦企业,均应参加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省属五三农场、人民大院农场、大同湖农场、大沙湖农场、总口农场、运粮湖农场、西大垸农场、三湖农场、六合垸农场、菱角湖农场、中洲垸农场、军垦农场、龙感湖农场、金水家场、省物资供销公司、省农垦建筑公司、省农垦农工商公司、省农垦贸易中心等单位先行起步,并由省农垦总公司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地(市)属农垦企业,先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全省农垦系统统筹或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2. 统筹对象。暂定为国营农垦企业内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3. 农场管辖内的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临时工的退休费用视条件逐步纳入农垦系统统筹。 第二条 统筹经费提取比例 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的提取,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并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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