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由于经济建设大上,资金紧缺,又有一些地方请示借用养老保险积累金,用于发展生产。为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根据劳动部领导同志有关讲话精神,经请示省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各地形成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是在一九八六年以后依据国发[1986]77号和鄂政发[1986]111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积累下来的合同制工人的养命线,必须继续加强对这项基金的管理,在国务院,省政府没以新的统一规定之前,仍应坚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对个别地方确因资金紧张,需借用少量积累金(最多不超过积累金总额的25%)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担保,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以借用,但在借用期间,利率必须高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并要按期如数偿还。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储存增值。要严格禁止动用基金盖楼堂馆所和购买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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