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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5-8
【法律文号】:鄂劳法[1998]105号(已有效`) 【执行日期】:1998-7-1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法[1998]105号(已有效`)
【字体:  
关于印发《重大劳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办法》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重大劳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办法》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第三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下列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吊销许可证;
  (三)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
  (二) 听证时间、地点;
  (三) 劳动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建议。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从劳动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中指定。
  未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从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公务员中指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与听证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 听证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三)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其他人员。
  听证记录人的回避适用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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