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区反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职工不入股就下岗、凭“抓阄”定下岗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坏的影响,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对职工入股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规定执行,即:职工入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只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的,要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多种办法,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前15日向工会和职代会说明情况; 2、 提出职工下岗及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人数及人员名单、实施步骤、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3、 将方案提交工会或职代讨论通过; 4、 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经贸、劳动部门报送方案,经其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三、 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对企业实施下岗中的不规范做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要加强对企业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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