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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6-26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8]175号 【执行日期】:1998-6-26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8]175号
【字体:  
关于在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职工不入股就下岗、凭“抓阄”定下岗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坏的影响,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对职工入股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规定执行,即:职工入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只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的,要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多种办法,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前15日向工会和职代会说明情况;
  2、 提出职工下岗及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人数及人员名单、实施步骤、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3、 将方案提交工会或职代讨论通过;
  4、 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经贸、劳动部门报送方案,经其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三、 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对企业实施下岗中的不规范做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要加强对企业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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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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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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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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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印发《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自治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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