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14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8]228号 【执行日期】:1998-9-14
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8]228号
【字体:  
对宜昌市劳动局《关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宜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空挂”现象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理,解除挂靠关系。劳动者应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现聘用单位不具备保管职工档案条件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代为保管。
  二、按照劳办发[1997]15号文件第六条 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不应再办理“停薪留职”。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且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劳动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安排职工上岗的,可将职工纳入下岗职工管理,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合同期满,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全同。职工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逾期不回企业报到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对该职工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根据鄂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工龄10年以上,因体弱等多种原因难以正常工作的职工,只要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另外,根据鄂劳就管[1998]137号文件规定,“内部退养”(内退)职工是企业分流人员,不属下岗职工范畴。不应纳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四、原根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享受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拿劳保)的职工,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的职工,不作下岗职工对待,不签托管协议。
  五、托管协议期满后,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八条 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职工,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应该纳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失业登记和失业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006)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对宜昌市劳动局《关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