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空挂”现象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理,解除挂靠关系。劳动者应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现聘用单位不具备保管职工档案条件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代为保管。 二、按照劳办发[1997]15号文件第六条 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不应再办理“停薪留职”。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且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劳动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安排职工上岗的,可将职工纳入下岗职工管理,安排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合同期满,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全同。职工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逾期不回企业报到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对该职工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根据鄂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工龄10年以上,因体弱等多种原因难以正常工作的职工,只要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另外,根据鄂劳就管[1998]137号文件规定,“内部退养”(内退)职工是企业分流人员,不属下岗职工范畴。不应纳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四、原根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享受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拿劳保)的职工,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的职工,不作下岗职工对待,不签托管协议。 五、托管协议期满后,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八条 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职工,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应该纳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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