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企业改制后工资总理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改制后工资总量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推进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促进改制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总量决定机制,依法保护国家、企业、职工的收益权利,现就企业改制后工资总量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后的工资总量管理,促进改制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针对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企业工资分配管理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改制国有和城镇集体所制企业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总量分配行为。 二、企业工资总量,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宏观调控”的管理体制,依据所有制性质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企业要按照“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税利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保证职工工资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长。 三、国家投资的社会公益性企业,如国家战备储备粮经营单位以安置再就业人员为主的企业等,由劳动部门根据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并考核其社会效益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四、 改制后国家投资为主、监督约束机制健全、产权制度改革到位的企业,可以按照“两低于“的原则,经劳动等部门审核企业初始经济效益和工资基数后,自主决定工资总额。 企业初始经济效益和工资基数,由企业董事会提出,劳动部门或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初始经济效益和工资基数,要在上年结算的基础上,加强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横向比较,合理予以确定,保证经济效益水平的企业,工资水平相应高一些。 劳动部门按照“两低于”原则,检查企业年度执行情况。 五、 改制后国家投资为主的,暂不能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业,仍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经营条件变化大的企业,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为主,对实行内部承包的企业,要采取抽查办法,检查其工资总额提取、发放情况。 要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逐步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主要挂钩和包干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要通过企业间经济效益的横向比较,结合政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年度任务要求,灵活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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