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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7-17
【法律文号】:鄂劳综[1998]163号 【执行日期】:1998-7-17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综[1998]16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3、 提出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可以由工会方或企业经营者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出方可以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形式通知对方。要约书要写明建议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和对方回答期限等内容。
  提出要约的一方应首先拿出工资协商单方方案,制定方案要充分考虑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年均工资水平;政策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地区城市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企业实现利税等。
  另一方接到要约书后要尽快认真研究并与要约方接触,就要约书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蹉商和答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对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协商要约应与集体合同中关于职工工资分配约定条款的总体原则相一致。
  4、 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代表参加,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执行主席帅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时,双方应持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态度,对协商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申明主张,求同存异,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待下次继续协商。具体中止时间和下次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
  5、 起草协议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起草或委托一方起草协商协议书。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董事会讨论,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双方要重新协商,直到审议通过为止,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将协议书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企业全体成员公布。
  6、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期限内,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并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一方不能有违约行为,经营者一方如因主观过错违反协议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对职工给予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职工违反协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格者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 政府作用
  1、 指导协商
  为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相关的情况和数据,指导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工会等部门成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调小组,列席协商会议,处理协商纠纷,负责协议书的备案审核,监督双方履行协议。
  2、 备案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对协议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的,协议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审核未通过的,双方要重新协商报审。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协议书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核意见书》送达合同双方,十五日内无异议的,工资合同即行生效。
  3、 争议处理
  协商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协议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协商,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争方双方提出协调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如履行协议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七、 协议期限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也可临时对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新增内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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