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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7-17
【法律文号】:鄂劳综[1998]163号 【执行日期】:1998-7-17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综[1998]16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北省试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资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并依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代表所有者利益一方的经营者与代表职工利益一方的企业工会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当地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其他相关指标,通过平等协商的形式,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增长幅度,并以此确定企业工资水平的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商投资,私营企业。
  三、 协商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
  3、 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
  4、 协商双方坚持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四、 协商内容
  1、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 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
  3、 职工奖励办法;
  4、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5、 特殊工资;
  6、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内容。
  五、 协商程序
  1、 协商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各为3至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各指定记录员1名。
  企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理人担任或指派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职工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
  2、 协商准备
  协商双方在协商前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对企业、工会、职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经营者方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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