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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2-19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8]27号 【执行日期】:1998-2-19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8]27号
【字体:  
关于企业内部分配几个具体工资政策问题的复函

  最近,一些用人单位来信来电询问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几个具体工资政策总问题,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现函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1、在职职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职工非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之日起停发工资。
  3、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除本人现军衔的基本标准外,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文规定所增加的军衔工资(将官15元、校官10元、尉官5元)可作为重新套定企业工资标准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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