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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4-15
【法律文号】:鄂政办发[1998]33号 【执行日期】:1998-1-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发[1998]33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
  二、 调整幅度:按照1996年和1997年两年度当地职工工资增长额之和的40%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地、市、州、林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 本通知从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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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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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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