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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6-15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8]159号 【执行日期】:1998-6-15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8]159号
【字体:  
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复函

  宜昌市劳动局:
  你局所属就业处《关于企业裁员、职工买断工龄是否享受失业保险救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采取买断工龄的作法弊多利少,不能作为下岗分流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现行失业保险文件的有关规定,买断工龄人员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请你们督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搞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工作,加大力度实施再就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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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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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失业登记和失业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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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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