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区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的本世纪末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各地、市要制定和实施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要体现“广覆盖、四统一”的原则,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各类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即所有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私营企业主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在这个覆盖范围中,不分所有制、不分经济成份、不分劳动者身份差别,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全区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要求在1997年底前实现。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广覆盖、四统一”的原则和完成“覆盖计划”的时间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劳动厅备案。 当前要在巩固和完善地、市级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按照全区统一的“覆盖计划”,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区统筹步伐,逐步建立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二、认真抓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根据我国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办法,通过初步测算和分析,并综合这两个办法的优点,结合我区的情况,提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试点方案为: (一)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二者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根据我区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另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记入个人帐户。将来随着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地从企业缴费中降低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总和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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