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过四年的努力,全省城镇用人单位已基本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劳动合同内容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尚未真正发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做好当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尽快与所有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无论期限长短,无论是本地人员还是外来人员,均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订劳动合同的,属非法用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使所有用人单位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金融行业应当在1999年底前全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应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亦应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要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凡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职工,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各地应督促用人单位对现使用的临时性用工进行清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补签。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要补办。此项工作应在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对到期未补签劳动合同和未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作非法用工予以查处。 二、 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合同审核制度、鉴证制度、登记制度。要按照省劳动厅《关于加强职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劳力[1998]266号)要求,把职工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结合起来,落实劳动合同订立、续订、解除、终止等环节的管理。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劳动合同文本,解决好合同内容不全面,条款不具体的问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施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微机管理。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为核心,建立和完善职工奖惩、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考勤考核和劳动纪律等配套规章制度。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或终止手续。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要提前通知职工本人,并在对职工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的基础上,与其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决定续签的,要及时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不再续签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向职工本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登记。同时,将终止合同职工的档案移交职工新就业单位或当地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服务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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