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申请办法和拨付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15号),特制定《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申请办法及拨付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申请办法及拨付程序 一、 申请 1、 享受“三三制”的中央、省属国有亏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实际人数和经费标准,填写下一季度《中央、省属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后(汉外企业应先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于本季终了前15日内报省劳动厅。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厅。 2、 申请经费时携带以下有效材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证》、银行出具的企业负担经费到位资信证明、本期增减的下岗职工名册和已进中心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协议的有效证件。中央企业另需出具国家财政部同意拨付经费的批文和中央财政负担经费到位的有效证明。 二、 审核 1、省劳动厅接到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和报表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若有不实情形应责令申报单位如实改正,否则,由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3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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