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能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不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引起劳动争议,给劳动关系的调整带来了困难。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二、 凡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式样附后,略),并在证明书中注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及时间。 三、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证明书第(一)联送劳动者本人,用于劳动者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证明书第(二)联存入职工档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持证明书第(二)联和职工档案及《职工登记表》,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并将档案移交职工重新就业的单位或交由劳动保障部门代管。 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出具有关证明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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