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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2-10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9]355号 【执行日期】:1999-12-1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9]355号
【字体: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湖北应城石膏矿:
  你矿《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请示》(应膏[1999]10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因此,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仍应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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