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应城石膏矿: 你矿《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请示》(应膏[1999]10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因此,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仍应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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