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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2-10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9]356号 【执行日期】:1999-12-1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9]356号
【字体:  
对《关于城镇企业缴纳再就业调节费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城镇企业缴纳再就业调节费等问题的请示》(鄂葛劳人文[1999]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根据《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鄂劳[1998]267号,以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 规定,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 《暂行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县、市(不含城市的区)行政区域内适龄劳动者。
  三、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鄂发[1997]11号文件有关规定,再就业调节费由招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的城镇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再就业中心缴纳。
  四、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229号文件有关规定,招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的城镇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5—8%的标准,向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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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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