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生产自救费进行认真清理。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对于按规定已借出但确实无法收回的生产自救费,比照省财政厅鄂财预发[1998]4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生产自救费呆帐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须附以下资料: 1、 原始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的报告; 2、 因破产形成的呆帐须附借款单位所在法院的证明; 3、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形成的呆帐须附当地保险、民政部门的证明; 4、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须附投放时和调整后的政策依据。生产自救费呆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呆帐作核销处理。处理结果应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 今年已提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的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律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必要支出。从2000年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另行规定。 三、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再就业工程补助费(简称“两费”)并回基金。按规定使用“两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四、 各地要加大失业保险的征缴力度,并确保所在地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社会负担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 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 各地要按规定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再就业工程补助费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经过清理,不再保留“再就业工程补助费”等帐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再就业工程补助银行帐户的,要同时取消银行帐号。各地应在1999年10月20日前帐户清理等情况上报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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