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10-8
【法律文号】:鄂劳就管[1999]298号 【执行日期】:1999-10-8
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鄂劳就管[1999]298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生产自救费进行认真清理。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对于按规定已借出但确实无法收回的生产自救费,比照省财政厅鄂财预发[1998]4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生产自救费呆帐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须附以下资料:
  1、 原始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的报告;
  2、 因破产形成的呆帐须附借款单位所在法院的证明;
  3、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形成的呆帐须附当地保险、民政部门的证明;
  4、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须附投放时和调整后的政策依据。生产自救费呆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呆帐作核销处理。处理结果应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 今年已提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的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律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必要支出。从2000年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另行规定。
  三、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再就业工程补助费(简称“两费”)并回基金。按规定使用“两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四、 各地要加大失业保险的征缴力度,并确保所在地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社会负担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 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 各地要按规定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再就业工程补助费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经过清理,不再保留“再就业工程补助费”等帐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再就业工程补助银行帐户的,要同时取消银行帐号。各地应在1999年10月20日前帐户清理等情况上报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0825)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失业登记和失业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006)
·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