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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9-4-16
【法律文号】:鄂劳办[1999]110号 【执行日期】:1999-4-16
湖北省劳动厅 省人事厅
鄂劳办[1999]110号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统一到当地劳动部门(省直和中央在汉的事业单位到省劳动厅)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尚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证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在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原已在人事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人事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统一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作好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相互通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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