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机制,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的发展,现就毕业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毕业生就业新机制 1.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要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格局,在面向国有企业的同时,面向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职业。 2.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要贯彻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协助技工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各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会。各有关方面要为毕业生提供高效快捷的就业服务。 3.提倡技工学校积极探索和实行与就业紧密结合的定向培训、定向就业等培训形式。技工学校与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长期的良好协作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用人——委托培养——定向就业的职业培训模式。 4.建立技工学校毕业生市场用人新格局,积极引导毕业生按照自己的专长和意向进入劳动力市场,为广大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 5.广泛开辟毕业生就业新途径,鼓励和支持技校毕业生到省外就业、鼓励和支持技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或到农村从事种养业。 6.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本系统的实际,可成立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协作组织。技工学校与劳动力市场之间、技工学校与企业之间、技工学校与已就业的毕业生之间建立长期的劳务信息协作关系,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用工信息交流和职业介绍活动。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随时掌握企业用人动向,为所属技工学校提供就业用人信息,及时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 2.改革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到国有企业就业)的下达方式。各市、州、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下达所属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签发有关证件并办理派遣手续;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下达省属、部属和省外技校回鄂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凡跨地区、跨行业(部门)就业的毕业生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下达就业指导计划,并办理派遣手续。 3.技工学校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用人单位尚无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可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不同经济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劳动厅《关于我省技工学校毕业生省外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培[1997]136号文)的要求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技工学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也应有相应机构,专人负责,指导毕业生就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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