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近几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政府在劳部发[1996]443号、[1997]242号、[1997]258号、鄂政办发[1998]150号等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对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劳动者不允许进入就业岗位,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为促进这些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没有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就业。 二、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已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 三、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及相关要求,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培训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招收从事技术工种(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栏中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在审核招聘简章和受理求了职登记时,必须审验其就业准入资格,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介绍、录用不具备就业准入条件的人员就业。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住就业准入关,重点是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准入。对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劳动者,各级劳动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就业、劳动合同鉴证、职工登记、保险、外出务工等手续。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情况列入劳动监察范围,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规定,介绍、招收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行政部门的配合,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以办理开业手续。 五、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是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是关系劳动工作全局的大事。各级劳动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劳动部门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特别是培训和就业机构之间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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