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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3-18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169号 【执行日期】:1999-3-18
湖北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9号
【字体:  
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办法第24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上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下级仲裁委员会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申诉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被诉人。
  被诉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5日内,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诉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或者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后,有《条例》第3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按规定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名至2名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自行收集。
  仲裁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行公务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不得回绝、阻挠。
  仲裁庭对专业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第三十条   裁决仲裁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开庭一般不对社会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并经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公开进行的,可以依法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开庭4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申诉人经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诉人或第三人经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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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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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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