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9条的规定,现就实施该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2条中的“本省境内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含乡镇企业)、私有、“三资”等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二、《实施办法》第2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实施办法》第3条第10项中“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条件裁减人员。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实施办法》第3条第1项中的“其他方式流动”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经协商达成某种一致协议(书面或口头)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形式。目前主要有停薪留职、内部退养、息工、请长假、商调、入学等方式。 五、《实施办法》第3条第2项中的“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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