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14
【法律文号】:鄂劳裁[1999]174号 【执行日期】:1999-6-14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裁[1999]174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9条的规定,现就实施该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2条中的“本省境内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含乡镇企业)、私有、“三资”等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二、《实施办法》第2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实施办法》第3条第10项中“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条件裁减人员。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实施办法》第3条第1项中的“其他方式流动”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经协商达成某种一致协议(书面或口头)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形式。目前主要有停薪留职、内部退养、息工、请长假、商调、入学等方式。
  五、《实施办法》第3条第2项中的“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