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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23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9]027号 【执行日期】:1999-6-23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9]027号
【字体:  
关于可否将小费收入视同工资和拖欠工资期限问题的复函

  咸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可否将小费收入视同工资和拖欠工资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生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不属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显然不能视同工资对待。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间的最长期限可按不超过三个月掌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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