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可否将小费收入视同工资和拖欠工资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生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不属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显然不能视同工资对待。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间的最长期限可按不超过三个月掌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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