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2-12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4]49号 【执行日期】:1999-2-12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4]49号
【字体:  
关于企业将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作为该职工生前欠款抵扣是否合法的复函

  恩施自治州劳动局:
  你州咸丰县劳动局来文咨询“企业将死亡职工的固定抚恤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作为该职工生前欠款抵扣是否合法”(咸劳发[1999]4号),经研究,现复如下: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死亡职工生前债务应当以他的遗产清偿,死亡职工的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还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死亡职工的子女所享受的抚恤费、一次性抚恤金,其所有权归死亡职工的子女,不应作为遗产折抵死亡职工生前的债务予以扣发。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