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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10
【法律文号】:鄂劳函[1999]153号 【执行日期】:1999-6-1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9]153号
【字体:  
关于破产企业资产清偿中预缴社会保险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康县劳动局:
  《关于企业实施破产时,对移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退休金的人员,要从破产企业资产清偿中一次性预缴不少于10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8]第35号文件第六条 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对移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退休金的人员,要从破产企业资产清偿中一次性预缴不少于10年的保险费用”,是指对移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退休金的人员,应在破产企业资产清偿中按该企业破产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总额的10年预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一般称为离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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